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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5月 27日 星期五
打印本页 美国FDA公布《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暂行最终条例细则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两条暂行最终条例细则,内容涉及FDA的行政留置权,以及进口商需公布产品被别国拒绝入境的历史记录。该内容将被纳入《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中(下简称《法案》)。第一条规则涉及FDA的行政留置权。目前情况下,只有当有确凿证据或明确迹象显示,某样食品会对人体或动物的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甚至造成死亡时,FDA才有权将其扣留。现在根据《法案》,这个限制条件被扩大到“有理由相信某样食品中渗入杂质或贴假标签”。这一行政留置权的改动扩大了FDA有权扣留产品的范围,之前被认为属于二类召回的产品现在也可能被纳入其中。
第二条规则是关于进口商需提前公布进口产品在别国被拒绝入境的记录。根据现行规则,进口商必须通过美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或FDA系统,以电子方式提前向FDA提交进口通知。改动后的规则补充了一项由《法案》调整的要求,即进口商的进口通知须包括被任何其他国家拒签的历史记录。
这两条规则都将在2011年7月3日生效。美国饲料行业协会的《法案》工作组将对关于这两条规则的评论进行考量。
来源: 国际畜牧网



